审美的观念:以胡塞尔现象学为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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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象学精神

然而,悖谬的是,尽管现象学影响如此巨大,但是对于什么是现象学这样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却一直像是一个无解之谜。任何提到现象学的人都不免要这样问自己:什么是现象学?现象学是什么?

现象学作为哲学门类的最初建立者是胡塞尔,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由胡塞尔这一现象学的起点开始,掀起了一个盛况空前、蔚为壮观的现象学运动,这个运动的中心曾经几次转移,学习和构造它的人也是不计其数。因此,人们很难说究竟谁是现象学,谁不是现象学,谁是真正的现象学。这里,我们首先要对现象学做一个简单的概述,以便于更好地把握现象学本身。关于什么是现象学历来争议不断,有人认为现象学是一种理论体系,有人认为现象学是一种思维方法。现象学内部又是多元的,既包括意识现象学、存在现象学,也包括宗教现象学、生活现象学,等等。不管怎样,这里都需要我们确立这样的意识,即现象学是一个由诸要素构成的系统,而不是由互不相关的成分混乱地聚合在一起的大杂烩。这里我们需要对现象学作一个分类和划分。施皮格伯格曾把现象学划分为四个方面,[2]倪梁康先生对这种划分进行了一种适当的修正后认为:

(一)最广义的现象学概念。它包括所有那些符合现象学的公认标准,但主观上没有参加现象学运动的人。具体地说,它将诸如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施图普夫等等也包括进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做是现象学运动的成员。(二)广义的现象学概念。它也就是胡塞尔在1913年期间所设想和表述的方法意义上的现象学。赞同这个现象学纲领并将它自觉地加以实施的思想家,诸如一定阶段上的尼古拉·哈特曼、萨特、海德格尔等等,甚至包括以后的伽达默尔乃至新现象学的创始人施密茨以及某个时期的德里达,都可以看做是这个意义上的现象学运动成员。(三)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概念。研究内容上的特殊性使这种现象学有别于广义的现象学:它较多关注意识现象,尤为关注各种事物的主观显现方式。早期的现象学家如哥廷根学派、慕尼黑学派,当然也包括舍勒,稍后的梅络-庞蒂、古尔维奇等等,都可以纳入到这个范围之中。(四)最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概念。它是指胡塞尔本人所逐渐发展起来的现象学,我们今天常常将这个意义上的现象学特别称作“胡塞尔现象学”。[3]

然而,这里对于现象学的划分实际上只是对于现象学的外延的一种界定,也就是哪些哲学家的思想属于现象学,哪种意义上的思想属于现象学。但是这种归类和划分的标准和依据到底是什么呢?不同的现象学家所研究的课题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或者说是迥然不同的。比如胡塞尔主要研究的是意识现象,而海德格尔则研究存在现象,梅洛-庞蒂研究的是知觉现象,英加登和杜夫海纳则致力于审美现象领域,如此等等。因此,把不同的现象学家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并不是他们之间所共同研究的课题。那么,到底是什么将他们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了声势浩大的现象学思潮和现象学运动呢?莱维纳斯认为:“现象学将一些哲学家联合在一起,但并不是以康德主义联合康德学派、斯宾诺莎主义联合斯宾诺莎追随者的方式。现象学家并不去从事胡塞尔所明确表述的那些命题,他们并不仅仅献身于对他著述的解释或他著述的历史。他们的活动的方式有相近之处。这种一致性与其在于对一批确定的陈述的赞同,不如说是在于接近问题的方式。”[4]问题是这种接近问题的方式是怎样的一种方式呢?胡塞尔本人在1913年《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的前言中说道:“将各个编者联合在一起、甚而在所有未来的合作者那里都应被预设的东西,不是一个学院系统,而毋宁说是一个共同的信念:只有通过向直观的原本源泉以及在此源泉中汲取的本质明察的回复,哲学的伟大传统才能根据概念和问题而得到运用,只有通过这一途径,概念才能得到直观的澄清,问题才能在直观的基础上得到新的提出,尔后也才能得到原则上的解决。”[5]换言之,现象学的分析方式不是从一个逻辑的预设或者以某个先在的理论为起点,而是直接地面向实事本身,以直观到的本源作为进一步分析和研究的前提和基础。胡塞尔在《观念Ⅰ》中将这种直观本源作为开端的方式称之为“一切原则之原则”。他说:“没有任何可想象出的理论会使我们误解如下这一切原则之原则:即每一种原初给与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直观中原初地(可以说在其机体的现实中)给与我们的东西,只应按如其被给与的那样,而且也只在它在此被给与的限度之内被理解。”[6]就是说,现象学的基底和开端只能是建立在直接直观到的原初给予我们的东西,任何理论只能从这个直观的源泉中引出,只能建立在直观的基础上。现象学不接受任何自然的态度所给予的东西,不接受任何先入的未加反思和明察所给予的东西。换言之,现象学要求排除任何中间形式和中介环节而直接面向对象本身。海德格尔后来把这种现象学的原则或者精神称之为“面向实事本身”,并把这种原则称之为“现象学的座右铭”。[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