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写作指南(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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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

一般而言,学科发展深化的途径有两条:继承与借鉴。继承是指“对前贤的研究成果进行清理,吸收其精华,作为学术绵延与发展的‘薪火’”;借鉴是指:“通过借鉴其他学科所取的成果,特别是方法论因解释框架、论述格式上的共通性而更应加以重视,必须大胆借鉴,为我所用。”[1]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更具有深入研究的价值,原因在于,当下的学科发展态势表明,几乎所有问题均无法仅通过一门学科获得解答,只有充分发挥方法论研究的价值,从多重视角同时审视同一问题,才有可能不断逼近事实真相。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研究如果想要实现自身的突破,就不能故步自封,必须虚怀若谷、虚心采纳吸收其他学科的方法论优势,借鉴与创造新的方法,以实现自身的扬弃与进步。

从学科归属上来讲,法学方法论从属于法哲学,因此,法学方法论对法学研究的条理化与系统化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的法学研究现状而言,长期以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不仅占据着我国意识形态的主流,而且也影响和限制着法学等具体学科有关方法论的探索。诚然,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是一个博大精深的哲学理论体系,在此指导下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其所采用的阶级分析、系统分析等方法,对于揭示法的阶级本质、来源和作用等本体论问题来讲,可谓一针见血、深入透彻。[2]然而,我们在坚持和信仰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并以此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时,却容易陷入教条化、空洞化的误区,在理论研究中存在难以具体化的缺陷。毋庸置疑,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确是方法论体系中的一朵奇葩,然而,对于方法论研究而言,某一方法论即便理论论证再严密、体系建构再完美也不能成为抹杀其他方法论合理存在的理由,因为方法论正是因其具有多元性才得以存在的。

学者刘作翔在总结法学多元格局时指出:“法学的多元性还具体表现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就理论方法而言,随着法学分化,将会有法哲学研究层次的研究,也会有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证研究;将会有宏观法学问题的研究,也会有微观法学研究;将会有以探求真理为目标的抽象意义上的理论研究,也会有以追求功利为目标的具体的现实研究。”[3]千舟竞发、百舸争流才能真正造就法学研究的繁荣局面。因此,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保持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多元性与开放性,尝试着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乃至自然科学等多元合理的研究方法为自身所用,并在这种海纳百川式的方法吸纳过程中进行学理加工,整合为更加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学方法论,才能真正实现法学研究的进步。


[1]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2]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

[3] 参见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7页,转引自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