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法学方法论缘何具有多元化趋势?
法学理论与研究方法的特征已经表明: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化是历史的趋势,也是法学家们的必然选择。多元化的法学方法突破了对法的单一的认识模式,有助于中国法学的健康发展。以下简要地从法学研究本身来对法学方法论多元化的趋势加以说明。
(1)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多关涉价值问题。法学方法论也不例外。任何一种法学方法论,其背后都有相应的价值观念作为支撑。然而法学的任何一种方法论所持有的价值都无法对另一种方法论所持有的价值进行证实或证伪,将哪种价值作为超越于其他价值的评价标准来看待,在学术上都是不公正的。因此,对于法学研究而言,任何一种方法论,都只是法学方法论这争奇斗妍的花丛中的一朵,而非全部。法学方法论应当多元化,任何一种方法论若想获得在法学研究中的话语垄断权,都只能是简单化的幻想。
(2)法学方法论是对研究者所使用的原则、程序和技巧的理论说明,它与研究者的立场、观念和思想意识密切相关。不同研究者,其立场、观念和思想意识是不同的,其构建的法学方法论也必然存在差异。理论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方法论的多元化,而这正是一个学科得以繁荣的基本条件。就法学研究而言,正是因为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众多法学流派的不断竞争,法学方法论才日益呈现出成熟、繁荣和多元化的局面。
(3)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化是打破“文化霸权”,体现意思自由的客观需要。意思自由是自由的基本内容,是言论自由的潜在性支撑。实行法治的国度是保障意思自由及言论自由(包括学术上的言论自由)的。我国前些年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单一化局面就是意识自由乃至言论自由没有尽情发挥所造成的。为了保障前述自由的实现,我们应当通过不同方法论的相互批判,使方法论的建立者得以修正、补充原有方法论体系中的缺陷,促进法学方法论研究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保障学术自由,进而推动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1]
[1] 参见潘骏、梅林:《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化》,载《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6年第2期,第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