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具性立法的出现与扩张
从根本上讲,“立法也不过是一项发明,与无数发明中的任何别的发明一样,都是人用以战胜自然的手段,立法乃是社会集体智慧科学地控制各种社会力量造福于社会的一种机制。”随着“对于进步的追寻使美国人的态度通常变得十分工具化和实用主义。特别的,随着国家转向商业和积累财富,美国人的科学观发生了变化,更得更为实际、更为功利主义了”,一些知识分子将这种刚刚出现的现代主义进步观同已经发展得很完善的美国的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态度放在一起时,一种完全历史主义的意识就出现了:社会的无限进步可以来自于人类的聪明才智。立法,作为回应推动社会无限进步的历史要求的产物,开始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法律渊源。
立法的出现与扩张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人民主权思想、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攻击、杰克逊主义对法官权力的限制、普通法的法典化,等等。其中,人民主权思想与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攻击是最重要的两大推动力。首先,立法与人民主权观念是相一致的,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应该从自然法转为主权意志与人民的同意。“至少在政治理论的层面,人民主权——即人民拥有最终的政治权力并且人民制定法律这一思想——会显得与实证主义法理学相呼应,而后者是现代主义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人民制定法律的思想可能潜在地与接受先验存在的自然法原则的做法相互冲突。”
其次,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攻击,影响了美国的跟随者。按照詹姆斯·斯蒂芬爵士的描述,边沁对立法的实际影响只有亚当·斯密和他的门徒们对商业的影响能与之相比。边沁把法律发展的关键环节从法官转移到了立法者手里,第一次使制定法(而不是判例法)成为法律发展的工具。作为立法是法律来源的积极拥护者,边沁及其追随者指出了普通法的失败。边沁早在1776年就谴责了自然法,并且在18世纪90年代指责自然权利是“夸夸其谈的废话”。他宣称,政府可以、也应当按照“效用原则”进行工具性的立法。也就是说,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来重塑社会,以促进个人以及整个社区的幸福。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进行了攻击,认为布莱克斯通掩盖了普通法极其混乱的真实情况。边沁声称,律师和法官为了保护他们的特权和收入而故意将普通法神秘化,他认为普通法其实并不真正地存在过。在边沁的影响下,美国19世纪早期的法律改革者致力于将普通法作为“清除职业神秘”的事业。依据边沁的主张,法律是由法律官员强制实施的规则。法律应该被设计为用来最大化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致力于一种功利主义科学的立法,以使得法律精确化、明确化和一致化。边沁的作品为立法、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的连接提供了重要的视角。法律实证主义大体说来是这样一种理论,它认为法律是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以法律的“命令说”或“意志论”为代表;法律工具主义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法律是达成目标的一种工具;立法,是法律最适宜、最有效的表现形式。这三者以一种相互巩固的方式互相混合。如果法律有效的服务于目标,那么其内容必须是开放性的,随着目标而调整。立法是最能够工具性地塑造法律的方式,以用来决定目标并填充内容。
在上述多种力量的推动下,到19世纪结束时,法律的来源已经从普通法转向偏爱立法,这一势头是非常明显的。罗斯科·庞德,作为那一时代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在1908年观察说“美国的许多立法建立在一种假设之上,即它对于国家来说足够命令……”这种转向不仅在于立法更具有民主合法性,还在于传统的普通法本身已经无法解决因社会急剧变革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如果普通法不进行调适,那么它将会“阻碍社会进步的道路。”根据庞德的观点,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一个时代的立法活动促进了法理新的发展,先是提供新的规则,接着提供处所,最终提供系统性的原则体系……进一步讲,现实中法律行动的觉醒正在通过立法进入我们当前的法律发展领域,正如法律家观察的那样,通过立法者也能如通过法官或者教义作家那样来影响结果。”也就是说,庞德对于立法作为现在和未来更适合的法律生成方式是持明显的赞成态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