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经日记》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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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説明

一、以清嘉慶二十四年(1819)武進臧氏拜經堂自刻十二卷本爲底本(簡稱“底本”),以清光緒十年(1884)費念慈所校十二卷清抄本(簡稱“校抄本”)、清阮元編《皇清經解》所輯八卷本(簡稱“《清經解》本”)爲參校本。

二、費氏所校清抄本,將抄本與刻本進行了互校,指出了刻本對抄本部分相關内容的刪節,校訂了抄本的部分脱誤,是此次整理《拜經日記》(下簡稱“《日記》”)的重要參考。

三、各本《序》《跋》及篇目、内容等彼此互見者,均予以收入,並指明所據(詳見各篇注),以便把握《日記》之全貌及清代學者對《日記》的整體認識。

四、《日記》篇目較多,有些篇目内容繁富,爲方便閲讀和使用,依據各篇内容並結合古籍整理分段的通例,對各篇内容進行分段。

五、依照現行標點符號的用法,並結合古籍整理標點的通例,對全書各篇内容進行標點。但不使用破折號、省略號、著重號、專名號。

《日記》引用典籍廣博,且引書多用簡稱,引文亦多省簡,此次整理對書名號和引號的用法進行了統一。

1. 書名和單出的篇名統加書名號,同書之書名與篇名之間加間隔號,如《周易》《儀禮·士昏禮》《特牲饋食禮》《日者列傳》等;書名或篇名的簡稱亦加書名號,如《龜策》(《史記·龜策列傳》)、《解誼》(《春秋左氏傳解誼》)等;書名之間不加頓號,如《論語》《孟子》《周禮》等;書名號内不加單書名號。凡指稱《十三經注疏》各經各篇的注、疏、傳、箋、正義, “二十四史”各史各篇之注等,爲避煩瑣,皆不加書名號。

2. 引用古代典籍之文或其注、疏之文,與原文出入不大者,使用引號;如係意引或難以斷定其首尾者,不加引號。 《十三經注疏》含經、注、疏等多個層次的内容,爲清眉目,凡注中引用經文原文或疏中引用經、注原文,皆使用引號;凡經、注、疏引用其他典籍之文,皆使用引號。

六、爲存底本原貌,正文及原注文文字,原則上均依底本抄録。鑒於底本文字與今之通用字存在衆多歧異,且文字關係復雜,本書在保留底本原貌的基礎上,兼顧今人閲讀和排版的便利,針對不同情況進行分别處理。

1.凡爲通假字關係者,如“早”作“蚤”、 “徭”作“繇”等,或古代分用而現代混用者,如“并-並—竝”“于-於”之類,保留原字形,不作校改,亦不出校記。對於異體俗字,現代仍較常見者,一般保留其字形,不作校改;現代不常用者,爲便於閲讀和排版,則校改爲對應通用字。具體做法是:凡宋體字庫及超大字庫能輸出者,一般保留其字形,如“亡”之俗字、“答”之俗字“荅”等,即不作校改。宋體字庫或超大字庫無法輸出者,一般直接校改爲對應通用字,並於首見時出校記説明。如,直接校改作“經”;,校改作“習”;,徑改作“鬼”。難以辨識的俗字和一些文字關係不甚明確者,則出校記加以説明。

2.底本原文中,作者爲避本朝帝王、先儒尊師名諱或家諱,或改字,或缺筆,如“玄”作“元”或、“丘”作“邱”或、“弘”作等,爲尊重底本原貌,不作回改和補筆,而於文中首見處出校説明,並用“下同”字樣,表示以下同一個因避諱而改或缺筆之字出現時不再出校。但如果字形不一,仍出校説明。

3.版刻混用字、版刻誤字,如“已”“巳”“己”的混用,及其作爲構字部件構成的字,如(記)、(紀)(改)等,一般徑據文意録定,不一一出校。部分由刻寫造成的筆畫變形或移位,如(金)、(余)、(少)等,及其作爲構字部件構成的字,直接録爲通用正字,一般不出校。

4. 底本原文中的缺字,計字以“□”號表示;個别模糊不清、難以辨識的字,則計字以“■”號表示。缺字或模糊不清的字,據他本或上下文意補出時,在“□”或“■”號後用“[]”號注出。

5. 爲便于刻本文字研究者使用底本的文字材料,本書附有《俗字字表》,詳細標注有改動的俗字異體及其在底本中的位置。同時,爲方便閲讀和排版,將原文豎排改爲橫排,原注雙行小字改爲單行小字。

七、注意利用《日記》所引典籍和相關校勘成果進行校勘,並於校記中標明所據。《日記》引書廣博,尤其是先秦、漢、唐典籍,經歷代流傳,形成衆多異文。有些内容是對原文的有意改寫,有些則是對原文的有意刪節,一般不出校記。有一些異文字形相近,且意義可通,或有助於《日記》理解者,則出校説明。

底本正文或注文中的文字脱、衍、訛、倒,據他本或上下文意補、刪、改正者,均出校記予以説明。底本不誤,但與其他各本之間存在諸多異文,根據情況區别對待:其他各本明顯有誤者,不出校記;其他各本有誤,但不甚明顯者,出校記分析考辨;底本與他本異文無法辨别正誤者,出校記客觀體現各本之異。

所有校勘文字均以腳注形式隨正文置於當頁下,每頁重新編號,以清眉目。正文中校注的序號置於被校勘的字、詞或句的末字右上角,校注行文只録該被校之字、詞、句,不録前後無關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