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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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问题的提出

“唐宋转型”或称“唐宋变革”是近年来史学界重新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之所以称为“重新讨论”,是因为以前曾有过对此问题的关注,但那次探讨的核心多是一些宏大叙事,诸如经济重心的南移问题、商品经济的第二次高峰问题、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动问题,甚至中古史阶段的划分问题等等。而这次重新探讨“唐宋转型”已逐渐改变以往过于形式化的思维模式,深入事关芸芸众生的生活史内部,从而更加理性和血肉丰满地来认识这段发生着巨大变化的历史。

从乡村角度切入来研究唐宋史是我的兴趣所致,但乡村问题能否和唐宋转型联系起来呢?或者换句话说,唐宋时期的乡村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迁呢?对我引起触动的是现有一公认结论:在对乡村管理方面唐宋之际产生了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1]这个共识促使我去搞明白乡官制和职役制所推行的基本背景——辖下百姓的居住方式。唐宋时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两个新名词“乡村户”和“坊郭户”,它所表明的是:唐宋之际城乡分立已成为事实。但问题是这种划分是城市化扩大的表现呢,抑或只是对村居方式的认可呢?这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多肯定前者,但实际上这个答案是很值得商榷的。如果追寻一下古人的居住史,不难发现先秦时期社会定居点以城乡不分为主要特色,且其前期特别是《诗经》时代不论达官贵族抑或士农工商四民都以城邑居住为主,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一部分人脱离城邑,但相对集中的“里居”仍是居住的主要方式。散居村落居住方式到东汉末三国时期呈零星态势,直到隋前期经历了豪强共同体(包括土豪共同体——东晋次先生语)如坞堡、豪族共同体(谷川道雄先生语)、三长制或二长制(三长或二长支配共同体——池田温先生语)等几种形式,隋建立后将三长制和二长制改造为汉代的乡里制,这种强族或望族对乡村的支配才有所改观。随着科举制的实行和各项打击士族措施的推行,以及战乱所导致的人口的频繁流动,加之租佃制经济方式日益强化,散居的村落居住方式也趋向定型和普遍。而政府的征税赋方式不得不做出适应性的变革——两税法应运而生。随之社会的变迁也就在情理之中:民间性宗族(相对于魏晋的贵族性宗族)渐趋强化直至明清成为乡绅阶层,并逐渐对乡村形成支配,并呈一与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势力,迫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断进行更新(借鉴了重田德先生的观点)。

综上所述,辖区百姓居住地域和方式的改变对中国古代社会变迁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由于村落居住形式的日渐普遍,和由此所导致的城乡分治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那么由此所带出的问题是:唐宋之际乡村发生变化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以及政府又是如何应对乡村所发生的这种变化的?所谓的变化便是乡村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变迁。目前类似的提法不少,但大多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化的角度来着手的,而笔者却想另辟蹊径,从乡村控制的角度来切入研究。

二 国内外对宋以前乡村社会研究综述

(一)关于乡里村坊制度

乡里制度是春秋战国以来,中央对基层社会控制的最基本的管理制度,对此项制度的研究,国内外学者都做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如日本史学家池田温先生综合了其他学者的成果[2]得出结论:商鞅变法第一步分大户为小个体家庭,第二步“集合小都、乡、邑、聚而为县,置令及丞者凡三十一县”。“有关地方行政组织的整顿,与此同时的移民开拓,以及与其开展相关联的‘为田开阡陌、封疆’等等的土地政策一起合并考虑的结果。”[3]他还认为:“凭藉县和里的下层组织,以统治人民的强有力的机构,曾存在于秦代。即按照规定五家小组和里典(里正)、里老连带负责的方式,实行对户口特别是丁的登录与监视。”[4]池田温通过研究长沙马王堆出土帛书驻军图的研究,得出结论:“可以认为前汉前期的里,是以数十户小村落为主的(此与宫崎市定所坚持的‘都市国家论’及宫川尚志所认为的村出现于三国时期的观点不同),秦的里典(正)和里老的后身理应存在于汉代,若将里的父老置于念头的话,那么这个最小规模的自治共同体,通过造籍就可与郡县结合起来(必须考虑介于乡之间),而被作为国家管理的基层单位。”[5]孙钺则认为县以下有乡,大率十里一乡,乡置有秩、啬夫、三老、游徼。大乡,郡为置有秩一人,秩百石;小乡,县为置啬夫一人,皆主一乡之事,知民善恶,定其徭役先后;知民贫富,定其赋税多少。三老掌教化,凡忠孝节义,足为法式者,皆旌表其门,以倡导从善去恶。游徼掌徼巡,禁止奸盗。又有乡佐,主收赋税。游徼下有亭长,主求捕盗贼。[6]《汉官仪》说:亭长课徼巡。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剑,甲铠。[7]亭是停宿行旅之所。里有里魁,掌里一百家,什主什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恶,以告监官。对此宫崎市定有不同的认识:“乡与亭各自作为聚落,其间没有什么大的差异。汉代的聚落恰似一个个细胞,在一定面积的耕地中心,存在着细胞核似的城郭。城郭之内,被区分为数个区域,那就是里。不仅是工商业者,就连农民也居住在城内的里中。”[8]刘兴唐《里庐考》也对此问题作了研究,认为:“里字的解释,我们现在可以这样说:(一)里为古代(汉代以前)人民的萃居之所。(二)这个萃居之所是在都市。(三)在某个时期,它也曾成为户籍法上的一种名词。”“庐为暂时寄居之所已用不着我们怀疑。”“这种房舍是存在于田野之中为农民所领有着,惟此并非是农民经常的住所,他们只在农事方作的时间住在这里,农稀的时候,他们就离开了。”“都市的组织,有市、有里,农民是住居于里中,里外绕有一道围墙,围墙上所辟的门叫里门或闾或閈。里外再绕之以大墙,那就是城了。”“里中的组织,是由里所住的人共同的推出几个首领来管理一里中的各种事务,更监视他们工作的懒惰。里内有公共工作场,妇女们晚间须到那里去工作。全里有一个共同的植物神,这个植物以及其中的禽兽都有禁忌。同里中的婚祭须大家扶助。里内的事务亦可在学校中大家讨论。里中的土地如为公有,则三年须调换一次。里长的生活已完全脱离直接生产领域,由里中人共担负。”“里中的首领作民族长,植物神认作图腾神,谓一种未解体的农村公社。”[9]秦进才考察了三老的产生、职能等问题,认为三老制度产生于战国,盛行于秦汉,既带有春秋战国时的遗风,又同自耕农阶层的兴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数众多的乡、县三老,职参百政,无所不涉。德高望重的国三老,年耆学明,为天子与臣民所尊。三老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以后的历史进程,也有着深远的影响。[10]

以上是对汉代以前乡里制度及人民居住方式的最主要学说。

东汉末三国以后,由于战乱、人口的频繁迁移,其乡里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变化。对此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是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界的同仁们取得的,他们专门以“魏晋南北朝乡村社会研究”的课题立项。其代表性的阶段性成果是侯旭东的系列论文,其中《北朝乡里制与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为中心的考察》对北朝时期乡村因实行三长制而不存在乡里编制的普遍说法进行了纠正,认为:北朝乡村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依然存在广泛的乡里编制。约自北魏太和年间开始直到北朝末,除北齐时京畿地区不设乡里之外,其他地区均设有乡里编制。不同于前代的是,北朝的乡里具有划定的地域,这可能与实行均田制有关。乡里编制虽然普遍存在,但在实际生活中似乎未受到村民的普遍认同。相反,他们对世代生活在其中的村落表现出更强的归属,并依托“村”组织活动,官方的乡里设置在村落中被架空。[11]隋代乡官制度较重要的研究成果是日本学者滨口重国的《所谓隋的废止乡官》,该文认为:隋朝的乡官制仍是管理基层社会的重要形式,直至隋末,乡正、里长等一直存在,并未废止。所谓开皇十五年(595)令中的罢州县乡官是指废止以前“州系统”的州官(及郡县官),设置了新的地方官,确立了流内官以上一切由中央任命的制度。不仅如此,还采用了州县流内官不任用本地出身者的方针。这反映的是中央集权制度的重大改革,但却与隋朝的乡党闾里的吏职毫无关系。[12]

关于唐代的乡里村坊制度,胡戟、张弓、李斌城等主编的《二十世纪唐研究》[13]一书的政治部分对其做了详尽的概括。在这方面的研究,日本学者做过大量的工作,较早的成果有:清水盛光《中国乡村社会论》[14]一书,并在20世纪70年代出版了《中国村落制度史的研究》[15]的论文集;气贺泽保规《隋代乡里制考察》[16];中村治兵卫《唐代的乡——据〈元和郡县图志〉所见》[17]与《再论唐代的乡》[18]认为:在唐贞元九年(793)至十五年(799)间,乡一级除设乡长一名、乡佐二名以外,没有设其他吏员。开元二十九年(741)设置的望乡,是与地方豪强的乡望相对应的,相当于《通典·乡官》条中的耆老、父老,其实质是作为长老而成为乡村的象征与代表者,仅承担教化训导的任务,是一个名誉性的职务,与隋朝的乡正、乡佐等乡官不同。造户籍、征税、维持治安等事务由每百户设置的里正担当,乡没有独自的吏员存在(这也是笔者的观点)。他的《律令制与乡里制》论述了唐令、唐律条文中的里正、坊正、村正的现实活动机制,认为自唐初至开元十年(722)中国各地曾施行了乡里制。[19]其他成果还有:船越泰次《唐代均田制下的佐史、里正》[20],志田不动麿《唐代乡党制研究》[21],仁井田陞《唐代的邻保制度》[22],宫崎市定《四家为邻》[23],山根清志《唐代前半期的邻保及其职能》[24],中川学《八、九世纪中国之邻保组织》[25]

另外,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何汝泉《关于唐代“乡”的两点商榷》认为唐代史料中有关乡的含义有两类,一是乡里制之乡,另一如“宽乡”“狭乡”之乡乃泛指乡土。唐代不存在乡一级的政权,在关于均田收授、输纳课税、户口管理等事务中都不见有乡级吏员执事的踪迹。[26]与此相对赵吕甫提出了异议,他的论文《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认为唐代存在乡一级的政权,乡长官在造籍、均田、督赋役、协助司法、参加重大典礼、荐官、办乡学等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7]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利用吐鲁番、敦煌文书对唐代里正的职责、作用、人选及其在乡里政权中的地位进行了系统考察,他认为唐代的里正虽然只是一里的统治者,其职责几乎涉及了政治、经济、军事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维护封建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他还认为,在唐代尤其是唐前期,里正由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充当,既是乡官又是色役。县以下建置以里为主。[28]除此外,这方面的重要论著还有:张腾霄《中国历代村长制度研究》[29],陈国灿《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的演变》[30],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31],徐勇《中国古代乡村行政与自治二元权力体系分析》[32],仝晰纲《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33]等。

综合上述中日学者半个多世纪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界对唐代乡级政权是否存在的意见仍不统一。笔者基本上支持唐代乡级政权否定说,但还应该考虑到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域。笔者注意到,上述成果中忽视了一部对研究唐代社会极有帮助的重要书籍,即日僧圆仁的《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下简称《入唐记》)。在此书的记载中,里正可以兼管几个村落且直属于县令,一些笔记小说也有同样的记载。此书中未看到乡级官员的踪迹。赵吕甫先生文中提到唐代乡长和“父老”“父兄”是同一义,《入唐记》中也提到村正、村勾当、村老为同一义,并且从文载及县帖中能直接看到唐开成年间的基层政权形式,《入唐记》卷一中载:

(开成三年)七月廿三日……进行不久,到海陵县东头。县里官人:长官一人,判官一人,兵马使等总有七人。未详其色。[34]

卷二中载:

(开成四年)四月廿六日 早朝,……巳时,到乳山西浦,泊舶停住。[35]

(开成四年)五月一日 遣买过海粮于村勾当王训之家,兼问留住此村之事。王训等云:“如要住者,我专勾当和尚,更不用归本国”,云云。依事不应,未能定意。[36]

(开成四年九月)三日 午时,县使一人将县帖来,其帖文如左:

……

先在青宁乡赤山寺院,日本国船上抛却僧三人、行者一人。

右件,僧等先申州申使讫。恐有东西去,八月十四日帖赤山寺院并村保、板头、海口所由等:须知存亡。寻问本乡里正称:村正谭亶抛却帖,至今都无状报。其谭亶见在伏请处分,牒件状如前。谨帖。

开成四年九月 日

典王佐 牒[37]

这些记载很清楚地表明,乡级政权起码在唐代开成年间是不存在的。赵吕甫先生文中所列举的乡长的职能,其实际执行者都是里正,但作者却以乡长多为老人,只监督不执事为由,而强为其乡政权存在论服务,这是不符合史实的。另一耐人寻味的问题是:文书户籍卷中大多呈现县乡里较为严整的登录格式,而笔记小说在记载人的籍贯时却是五花八门的,“县、乡、里”“县、乡”“县、里”“县、村”“乡、里”“乡、村”等各种形式都有,莫非只是因为文书是正规文件显得规范,而笔记小说随意性较强的缘故呢?还是因为敦煌、吐鲁番地区的行政设置确与内地不同?前几年霍俊江老师曾谈到唐代的敦煌、吐鲁番地区的人口分布带有很强的军屯性质。但有一点应该承认唐廷对敦煌、吐鲁番等边塞地区的管辖比较严格和规范。参读新、旧《唐书》《资治通鉴》的史料,可断知“乡老”“父老”等实是一地区的精神领袖。而不是一级长官,此问题笔者在《唐代的父老、乡长与里正》和《唐代的村与村正》二文中有专门讨论。

(二)关于村(聚)落形成及其支配的研究

在这类问题的研究上,仍然以日本中国史学者取得的成绩为多。对村落的形成,主要有两派意见,一派以宫川尚志和宫崎市定为主,他们都认同:村落是后来从都市社会中分离出来的,尤以宫崎市定的说法为典型。另一派以池田雄一为主,他认为在从仰韶文化向龙山文化转化中,聚落形式开始由整齐划一的集村型转向散村型,从此散村型居住方式及其分化与派生促使了中国郡县制度的产生。

宫川尚志在其《六朝时期的村》一文中认为:村作为村落称呼的明确记载在中国法令中是从唐代开始的。唐代的城市与乡村中居民单位分别被称为坊和村,是城市和乡村分化的反映。汉代的乡聚是六朝村的前身,也有的是在魏晋战乱时期破坏的县城废墟上形成的。六朝时期的村非常普遍,它分为山区村落和平原村落。起源于自卫性集团的村落,在战乱频仍的南北朝时期并不是坞壁消失变成村庄,而是两者并存,相互转化。得不到政府保护,置身于战乱、疾病、饥馑、猛兽等危险之中的村民们,在文化上也处于远古的莽荒状态,佛教的传入给村民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变化,同时儒教文化也进入了村落,并有少数知识分子村居而得以发展。六朝时期的村由县直接管辖。村和里并不是相互分离存在的,地域上也确有交错的地方,小村数个为一里,大村一村为数里。[38]宫崎市定的“都市国家论”观点主要体现在《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一文中,他的都市国家论以高度发达的集村型聚落形体为前提。“所谓都市国家,其原始意义并不是以雅典、克里特等为代表的那种大国家,而是指被称作集村型聚落的一个个聚落。上古时代被称作万国或一千八百国的无数个邑,到了汉代,和其它新型聚落一样,根据其大小或重要程度,被分为三级。上者为县,中者为乡、聚,下者为亭。因此县本身就是一个大乡(都乡),同时它又统管着附近的小乡;同样,乡本身就是一个大亭(都亭),同时又管着附近的小亭。从本质上说,县、乡、亭三者几乎是没有什么不同之处的聚落,其周围都筑有城郭。乡制的崩溃始自城内居民逐渐移居城外,汉代豪族势力的扩张促使其进一步瓦解,由此出现了城外的新聚落形态——村。这种村落的保护者往往是豪族,不过以同姓聚居而互相扶助者居多。直到唐代村作为行政单位得到政府的承认。”[39]

与他们观点相似的还有,木村正雄《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特别是帝国形成的基本条件》[40],日比野丈夫《中国聚落的发展》[41],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42],五井直弘《豪族社会的发展——汉代的聚落》[43],堀敏一《中国的律令对农民的统治》[44],加藤繁《支那古田制研究》[45],松本雅明《都市国家与否》[46]等。

池田雄一则不认同“都市国家论”,而极力推崇其“散村型聚落论”。他在《中国古代社会聚落的发展情况》一文中认为:在从仰韶文化向龙山文化的转变中,聚落也从整齐划一的都市型转化为散村型。随着人们的自然迁移,村落产生了分化与派生,从先前的血缘集团逐步转变为地缘集团。这种地缘集团的自然村靠同一地域观念的自律秩序来维持。同一地域的杂姓地缘聚落,内部农业生产呈现个体化,它不仅迫使国家的赋税形式产生改变,也使地缘集团内部产生分化——出现贫困者和富有的豪杰(兼并家)。从聚落发展方面看,由于聚落地域观念加强和内部的贫富分化,致使形成豪杰支配的不同地域强势集团。不同强势地域集团之间也不断出现摩擦,因此,根据强势集团内部变化的实际,不断完善以县制为主的地方行政制度是维持大统一局面长久的最主要保证。[47]

另外持散村论者还有,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认为殷周时代存在散村型聚落,在殷代都市和农村已经分离开来。[48]杨宽在《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中也认为古代聚落最普遍的形态是十家左右。[49]

(三)关于乡村社会组织的研究

对秦汉到隋唐时乡村及地域社会研究方面比较突出的是守屋美都雄的“里共同体”论和谷川道雄的“豪族共同体”理论。守屋美都雄的论见体现在其论文《父老》中,他认为:秦末汉初中的父老是不可忽视的一种社会存在。在当时社会中,里是最重要的基层单位。在里的公共活动,如社祭、祭雨、管理土木营造等过程中起着首领的作用。父老与国家的关系密切,在代表乡、里参加县的活动中拥有了比里更广泛的社会关系,同时通过与其他父老串通,达到控制县中舆论的目的。父老与子弟构成里的社会,对内规制指导子弟,对外代表里参与制造更广泛的舆论。汉代打破秦代民众以单个的臣民身份与君主相联结的状况,完善了父老制度,通过父老的承认而获得其地域居住民的支持,从而取得征兵、收租权力。另外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变迁,父老必然存在渐与民众相脱离而走向首领化的危险。[50]

谷川道雄的早期著作《隋唐帝国形成史论》[51]及《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52]对其“豪族共同体”理论做了全面阐述。2002年9—11月在武汉大学讲学期间又对这一理论做了进一步解释。其观点如下:六朝时期的地域社会是以名望家为中心而建立的。地方宗族以名望家为中心,通过村的形式聚居在一起,进而在与其他异姓之家的交流中形成了乡党。[53]豪族通过乡论获得做官资格,并参与国家政治。随着地方名望家成为贵族阶级,他们靠支配乡里成为一支与中央相对的地方势力。六朝名望家与宗族、乡党构成的地域连带关系,被称为“豪族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豪族对于宗族、乡党并没有什么支配权,而只是遇到困穷情况时对后者实施救济而已,与其说他是生产共同体不如说他是生存共同体。豪族共同体取代秦汉时期地方社会的父老支配(有人称之为“里共同体”),是秦汉至六朝时期的重要的社会变化。豪族共同体是历史思想的产物,六朝贵族讲求“重义轻利”的家庭教育和与他人共存的人生态度,其形成的学问背景是道德性与学问的结合,他们靠指导民众、保护民众的过程出现于历史舞台上的。豪族共同体在六朝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在酷烈的生活条件下可以依靠它挽救人们的生命;其次,在发生特殊事件时,它又成为组织军队的基础而使政治趋于稳定。

再有松本善海在《世界历史》3“东洋”中撰文道:秦汉时代,尚仍孤立封闭的自然村落,形成支撑专制国家的社会基础(豪族将其自治机关化为自己的专制机关,或制造出独自的结合而将之拆散),所以到了隋唐时代,为了这种村落的保存,国家必须更积极的挺身而出。由于隋唐的改革,国家权力明显地渗透到村落内部,但是这种来自外面的政治性力量所造出的行政村里,却有其脆弱性,当均田制的一系列制度发生毛病时,立刻便有村落结合瓦解的预兆。而使其破坏的,乃是作为新社会结合形态的庄园的扩大——对于没落的均田农民而言,意味着在国家划定的乡里之外,也出现了能够生活的世界——那便是也可称为民众之间产生组合性结合关系的社邑或社的发展。这一方面是转向中世的村落,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造成那种方向的面貌变化,结果到了其次时代而明朗化的事实,便是村落的自治组织成为官僚主义的产物的乡绅专制的事实。随着府兵制向募兵制的过渡,村落代表的地位不但已经不再优越,反而成为负担,以至于考虑采用轮班制。他们实际上成为村落实权者的傀儡。[54]石田勇作《唐和五代的村落统治的变容》认为:唐代里正与村落中成长着的地主阶层有密切的联系,分析了唐末以降地方村落在地主阶层的领导下组织自卫以及五代诸朝重新编制村落的情况。[55]

目前国内对唐以前乡村社会研究着力较多的是马新和齐涛。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56]、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57]分别考察了汉代和魏晋隋唐乡村的建制变化、乡村的生产条件、乡村的阶级结构、农民的经济生活和精神信仰。此外齐著还分论了北方乡村组织由坞壁到村落,南方乡村组织由聚邑到村落的变迁,同时探讨了乡村的自然环境、农民的生产条件和家庭经济生活等。徐扬杰《中国近世村落社会结构的构成和特点》认为:自从近世封建家族制度在宋代形成以后,中国村落结构的基本构成就有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即以村落为单位的聚族而居。近世村落居民的社会身份结构,南北方、山区和平原,甚至一个地区的大村和小村、单姓聚居村和众姓杂居村,都不完全相同。[58]其他较重要成果还有:王涛《唐代中后期城乡关系之状况及其成因》[59]和姚兆余《二十世纪中国古代农村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60]等。

三 内容设计

本书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一)唐宋时期从村坊制到“城乡交相生养” 其主要内容为:唐宋时期的一些新现象:如“村坊制”的推行,“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城市与乡村交相生养说”的产生,是我们认识唐宋时期城乡变化的重要线索。本书通过追踪这三个线索钩沉了唐宋时期从“村坊分立”到“城乡交相生养”的变化过程。唐初的“村坊制”虽为以后的城乡分离做了铺垫,但实际上二者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唐王朝建立后,吸取隋炀帝施政失败的教训,尊重当时的城村各居的事实,推行了村自村、城自城的以土断之的管理方法,有效地维护了政权的稳定。“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是真正意义上“城市”与“农村”生成的标志,其出现的直接原因是国家财政对货币的大量需求所致。随着国家财政对货币需求量的不断增长,迫使政府逐步放宽商业政策,提升工商业者地位,从而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工商业者队伍的扩大,刺激了城市的发展。与这个过程相伴随的则是城乡差别的出现并进一步扩大,宋代出现的“城乡交相生养说”则是其具体反映。

(二)隋唐五代宋初从乡官到户役 其主要内容为:隋唐五代宋初乡治方式从乡官到户役的变化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变化反映了秦汉以来的国家控制社会的方式正在经历着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变化:弱化基层的政治权力,强化中央对地方行政的高度集权。这一弱一强变化的背后反映的却是隋唐以来的统治集团,为提高行政效果,不断寻求扩大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与降低行政成本间的最佳均衡点的极大努力。本书从隋至唐初乡官制的式微原因及过程、乡野居民村落化对乡治变迁的影响、户役制与富户乡治责任的强化三方面,对发生在唐宋之际的乡村政治变迁事件进行了阐述。

(三)隋唐五代宋初国家对乡村控制权的争夺 其主要内容为:户口与土地是中国古代历朝政权维系的根本,因此牢固掌握乡村的控制权也就成为历朝政府行政的根本出发点。魏晋以来随着豪族势力的崛起,他们成为国家对乡村控制的有力争夺者。南北朝以来,无论是江南的宋、齐、梁、陈,还是迁居中土的北魏拓跋氏,都为争夺乡村的控制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罢郡”开始,隋政府逐渐从豪族手中争夺了大量的户口与土地,取得了对乡村的绝对控制权。但到唐代以后,又一个削弱中央对乡村控制权力的因素开始凸显出来,即军将专横。唐中后期在乡村控制方面的一个显著特色是:一方面是藩镇割据,一方面是各级防守军将同地方行政官员争夺民赋与人丁。由此形成了乡村控制的多元支配格局。此种情况直到宋初通过一系列手段废除军将势力,完全由县尉通管全县治安后才结束。从此县府完全掌控了乡村的控制权;乡村的县府掌控亦即乡村的朝廷支配标志着长期以来朝廷同威胁势力争夺乡村控制权局面的终结。

(四)汉唐父老与乡村控制 其主要内容为:“里共同体”是《周礼》时代下乡里的基本组织。礼崩乐坏后,里组织中“父老—子弟”关系仍是乡里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汉高祖刘邦充分重视并利用父老,为赢得政权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汉朝建立后,为了实现国家对乡里社会的控制权逐渐用具有乡官性质的“三老”取代了“父老”。西汉末由于三老渐渐与乡豪势力一体化,致使三老对国家负责的乡治作用越来越削弱。魏晋以后伴随着豪族对乡村的支配,三老已无设置的必要。唐代建立后,惩北朝隋代等设长、正管辖乡村之弊,强化了父老在乡治中的作用。此时的“父老”虽以父老名之,实际上起得是汉“三老”的作用。唐代用“父老簿”的形式对父老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并且在待遇上对其也十分优厚。唐前期的昌盛与父老在乡治方面充分发挥的积极作用有重要关联。

(五)唐代乡职人员的动态分析 其主要内容为:唐代对乡村的统治采取“乡、里、村”的治理形式。其中乡、里是行政组织,村是居民聚落。乡、里虽同为行政组织,在行政过程中“里”的作用明显要强于“乡”;“里正”是乡村社会中事务最重的乡职人员。另外对村也实行行政化管理,“村正”负责一村的治安,同时协助“里正”催驱赋役。乡职人员中还有负责教化民众的“耆老”(或称“父老”),其受重视是在单纯依靠乡长、佐治理乡村失败后开始的;他们不负责具体乡里事务,但在乡治中有极大作用。唐代里正的任职人员在前期是严格遵照政令中“勋官六品以上、白丁清平强干者充”的规定选任的,中后期以后,其人员的选任已趋于混乱。里正与村正不是上下级关系,他们二者职责分工侧重不同,里正主要负责催驱赋役兼治安,村正主要负责治安兼催赋役,他们都直接对县府负责。

四 研究方法

目前在史学研究领域,方法的创新越来越受到学人的重视。近年来以杨念群教授为代表的一批人不断呼吁史学的重建,强调史学(属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进行多学科对话的方法创新,提出了“新史学”概念。[61]当然,强调史学与社会科学的对话绝不是简单套用某学科的概念,或机械地搬用某学科的方法。史学与社会科学的对话不是要改变史学的本色而是更加突出史学的本色。史学的本色是什么?此问题跟“什么是历史?”的问题一样难回答,不同的人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应是相通的:感知历史是人类享有记忆功能的本能反应。历史研究是史学工作者通过对理性史料和先人行为遗迹的理性辨知,而得出的历史解释。历史研究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主体的理性特征,使研究成果不可避免体现多元化的价值观。因此对于史学研究,我们很难像判断自然科学知识那样单纯地进行是非判断。但历史是可知的,其可知性就在于史学工作者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深化对历史的理解,从而完成对历史的解释性重构。[62]

具体到“唐宋乡村控制问题研究”课题,笔者首先企图突破的东西,就是要摆脱旧有的从制度层面就事说事式的表述性研究范式,尝试那种互动式的、有历史人行为介入的、强调解释观念的新史学研究范式。“乡村控制”在本课题的含义,是指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国家”是指中国古代的历朝政权,但却不是传统将其性质倾向于反动性的习惯式理解。中国历史上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不只有对立也有统一,国家可以保证社会的和谐,也可以破坏其安定;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也可以导致其倒退;国家的组织形式会因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化,同样民间社会群体与国家的对立并非都具有社会的正义性。当然,毋庸置疑的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经常处于对立状态。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间中,乡村民众难以在政治与经济等方面都保持独立性。由于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常常导致他们对民间社会势力产生安全与生存依赖,因此形成民众的民间势力层支配。这种支配与政治层面的国家对民众的支配是严重对立的。我们所讲的“乡村控制”,实际上就是讲国家与民间势力争夺乡村控制权问题。

因此,要深入理解唐宋时期的乡村控制问题,仅仅对史料的挖掘与语义辨析是不够的,还要根据行政学与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对其阐释。本书从历史学与行政学和社会学对话的角度,对唐宋时期乡村控制的若干问题做了初步尝试。


[1]包伟民先生2022年发表了《“乡役论”与乡里制的演变》一文(载《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7期),对这一学界共识提出疑问,认为“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

[2][日]日比野丈夫:《关于乡、亭、里的研究》,《东洋史研究》1955年第14卷第1、2期;[日]曾我部静雄:《在中国及日本乡村形态的变迁》,吉川弘文馆1963年版;[日]池田雄一:《关于汉代的里及自然村》,《东方学》1969年第38卷;[日]古贺登:《阡陌制下的家族、什伍、闾里——父老的秩序及其解体政策的考察》,《法制史研究》1975年第24卷。

[3][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8页。

[4]《中国古代籍账研究》,第57页。

[5]《中国古代籍账研究》,第73页。

[6]孙钺:《将军·校尉·州·郡国·县·乡里——东汉职官之二》,《文史知识》1985年第1期。

[7]见《后汉书·百官志》,中华书局2012年标点本,第3624页。

[8][日]宫崎市定:《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这与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之“农田”部分中描述的情况相同,其言《周礼·地官》:“凡造都鄙,其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著者按曰:古之人民尽居都邑,故按室数授田。其“古农民夏日出而就田情况”条曰:“《诗》‘田中有庐,疆而有瓜,是剥是菹。'《正义》云:‘古者宅在都邑,田于野外,农时则出而就田,须有庐舍,故言中田,谓于田中作庐,又于田畔种瓜也。'”又《汉书·食货志》:“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里门侧之堂),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其“农毕归都邑状况”条曰:《诗》:“穹窒薰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著者按曰:此言秋后农事毕,将由田市而归都邑,预先修治邑中住室,以为岁暮御寒计也。

[9]刘兴唐:《里庐考》,《食货》1936年第12期。

[10]秦进才:《试论秦汉时代的三老》,载河北师范学院历史系编《中国古史论丛》,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11]侯旭东:《北朝乡里制与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12][日]滨口重国:《所谓隋的废止乡官》,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

[13]胡戟、张弓、李斌城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日]清水盛光:《中国乡村社会论》,东京:岩波书店1951年版。

[15][日]清水盛光:《中国村落制度史的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77年版。

[16][日]气贺泽保规:《隋代乡里制考察》,《史林》1975年第58卷第4期。

[17][日]中村治兵卫:《唐代的乡——据〈元和郡县图志〉所见》,载《铃木教授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东京:三阳社1964年版。

[18][日]中村治兵卫:《再论唐代的乡》,《史渊》1966年第96卷。

[19][日]中村治兵卫:《律令制与乡里制》,载唐代史研究会编《律令制——中国朝鲜的法与国家》,东京:汲古书院1986年版。

[20][日]船越泰次:《唐代均田制下的佐史、里正》,《文化》1967年第31卷第3期。

[21][日]志田不动麿:《唐代乡党制研究》,《社会经济史学》1936年第5卷第11期。

[22][日]仁井田陞:《唐代的邻保制度》,《历史学研究》1936年第6卷第10期。

[23][日]宫崎市定:《四家为邻》,《东洋史研究》1950年第11卷第11期。

[24][日]山根清志:《唐代前半期的邻保及其职能》,《东洋史研究》1982年第41卷第2期。

[25][日]中川学:《八、九世纪中国之邻保组织》,《一桥论丛》1980年第83卷第3期。

[26]何汝泉:《关于唐代“乡”的两点商榷》,《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

[27]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

[28]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

[29]张腾霄:《中国历代村长制度研究》,《新东方》1940年第10期。

[30]陈国灿:《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的演变》,《敦煌研究》1989年第3期。

[31]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

[32]徐勇:《中国古代乡村行政与自治二元权力体系分析》,《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4期。

[33]仝晰纲:《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4][日]圆仁著,白化文、李鼎霞、许德楠校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1,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19页。

[35][日]圆仁著,白化文、李鼎霞、许德楠校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2,第150页。

[36][日]圆仁著,白化文、李鼎霞、许德楠校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2,第152页。

[37][日]圆仁著,白化文、李鼎霞、许德楠校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2,第175—176页。

[38][日]宫川尚志:《六朝时期的村》,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

[39][日]宫崎市定:《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

[40][日]木村正雄:《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特别是帝国形成的基本条件》,东京:不昧堂1965年版。

[41][日]日比野丈夫:《中国聚落的发展》,《聚落地理讲座》4。

[42][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1年版。

[43][日]五井直弘:《豪族社会的发展——汉代的聚落》,《世界历史》3,东京:筑摩书房1960年版。

[44][日]堀敏一:《中国的律令对农民的统治》,史学研究会大会报告,1978年。

[45][日]加藤繁:《支那古田制研究》,京都法学会1916年版。

[46][日]松本雅明:《都市国家与否》,《世界各国历史·中国史》,东京:山川出版社1964年版。

[47][日]池田雄一:《中国古代社会聚落的发展情况》,载李范文等主编《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1辑,青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8]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49]杨宽:《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学术月刊》1959年第6期。

[50][日]守屋美都雄:《父老》,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

[51][日]谷川道雄:《隋唐帝国形成史论》,东京:筑摩书房1971年版。

[52][日]谷川道雄著,马彪译:《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中华书局2002年版。

[53][日]谷川道雄:《六朝时代城市与农村的对立关系——从山东贵族的居住地问题入手》,牟发松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4][日]松本善海:《世界历史》3,东京:每日新闻社1952年版。

[55][日]石田勇作:《唐和五代的村落统治的变容》,载《宋代的社会与文化》,东京:汲古书院1983年版。

[56]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版。

[57]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8]徐扬杰:《中国近世村落社会结构的构成和特点》,载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59]王涛:《唐代中后期城乡关系之状况及其成因》,《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60]姚兆余:《二十世纪中国古代农村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中国农史》2002年第3期。

[61]参见杨念群、黄兴涛、毛丹主编《新史学——多学科对话的图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2]这些论述有感于法国学者雷蒙·阿隆的启示。参见[法]雷蒙·阿隆著,冯学俊、吴泓缈译《论治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